赞助支出通常不被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原因如下: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赞助支出与企业为了获得收入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不强。
非广告性质支出:
赞助支出往往不涉及广告宣传,而是一种无偿性的支出,即企业单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不期望从被赞助方获得直接货物或服务回报。
不符合扣除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准予扣除。赞助支出不符合这些原则,因此不能作为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在会计上,赞助支出通常被计入营业外支出。
由于赞助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这部分支出进行全额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