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再开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身份信息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本身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派出所不再单独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2. 健在或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或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派出所不予出具此类证明。
3. 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但不掌握公民的实际居住情况,因此不提供实际居住地证明。
4. 其他一些证明:
身份证号码升位后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情况。
姓名写错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情况。
身份证丢失后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身份证明的情况。
偿还能力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文化程度证明等需要通过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派出所不再直接开具上述证明,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件能够充分证明相关事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此外,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派出所将不予开具证明,并需给予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