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经历通常指的是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工作;
2.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4. 在高校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经历。
对于混基层经历的情况,即某些干部名义上有基层工作经历,但实际上并未充分履行挂职岗位职责或未在基层工作,这样的经历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基层工作经历。
认定基层工作经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个人的实际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所在单位的性质与规模、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