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通常具有组织严密、行动诡秘、杀熟、洗脑、高额返利、商品价格虚高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警方在打击传销时面临取证困难和难以有效打击的挑战。以下是传销活动难以被有效监管和打击的几个原因:
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罪需要超过30人才能定罪,且需要相应的申购单或其他证据来支持。
管辖权问题:
工商局下的打传办没有抓捕权,而公安局的经济侦查大队虽然有权管辖经济案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局与公安局之间可能存在推诿现象。
证据收集难度:
传销活动往往涉及自愿参与,参与者可能不会主动揭露自己的违法行为,除非有受害人指证或警方卧底成功取证。
地方保护主义:
有时,传销活动可能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如税收、就业等,地方政府可能出于经济考虑而不愿积极打击。
执法资源有限:
警方可能因为人手不足或其他案件优先级问题,没有足够的资源去持续追踪和打击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隐蔽性:
传销组织通常行动隐秘,难以被警方发现和跟踪。
社会认知误区:
部分传销参与者可能将警方的驱散行动误认为是宏观调控,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参与传销活动。
综上所述,传销活动之所以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和打击,是由于法律、管辖、取证、地方保护、执法资源和社会认知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