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等原因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下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程序:
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审查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资料初审,确认材料是否齐全和有效,如有欠缺,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组织鉴定:
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医学诊断,并写出定性和定量的诊断意见。
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明书。
通知结果:
鉴定结果将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申诉权利:
如果职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法定的权威机构进行,并且鉴定结果对工伤赔偿等事宜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