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通常需要在以下条件下完成收汇:
即期收汇: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180天内收汇。
远期收汇:
如果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出口单位需在货物出口报关后 60天内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在备案的期限内收汇。
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通常需要在出口货物出境后的 90天内办理退税手续。
收汇核销:
出口单位应在货物出口后 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延期收汇申报:
如果出口货物未能在规定的90天内收汇,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延期收汇。
特殊情况下:
如合同约定的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外汇管理局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