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会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三司会审: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
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
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大审:
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
热审:
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
会官审录:
明初有“会官审录”的措施,具体指在霜降后审录刑部关押的在押囚犯。
这些会审制度体现了明朝司法体系中对案件审理的严谨性和对重罪囚犯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皇权在政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