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未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将这些行为视作销售行为,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些特定情况通常包括: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的目的在于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平衡增值税税负,以及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这些规定旨在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