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参战人员通常依据以下标准:
个人档案记载
如果个人档案中有参战记载,且记载的时间和行动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吻合,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无档案或档案缺失情况
若个人档案中没有参战记载,但入退伍时间、原服役部队与中央军委认定的参战时间和部队吻合,也可以认定为参战人员。
对于无档案或档案丢失的人员,可以通过本人写的参战经过材料、战友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进行认定。
参战人员登记表
档案中的参战人员登记表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战友证明
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战友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无档案或档案中无参战记载的人员的参战身份。
其他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复印件,以及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了参战退役人员应享受的优待标准。
政策文件
民政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了认定参战退役人员范围及所需提交证明材料的标准。
档案材料完整性
档案材料包括个人档案、保密档案、考核档案等,记录了个人信息和军队生涯,是认定参战人员的重要依据。
“两参”证明书
由退役老兵的原单位出具的“两参”证明书,证明他们属于参战人员。
认定参战人员时,必须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并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