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军人的年休假天数如下:
对于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天数为20天。
对于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天数为30天。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增加年休假天数: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或在空勤岗位上工作的军官,年休假假期在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10天。
在核动力舰艇、战略导弹部队、涉核试验训练基地等单位有核辐射危险岗位上工作的军官,年休假假期在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20天。
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一线执勤的连以下分队工作的军官,年休假假期在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20天。
在青海海拔低于3000米地区工作的军官,年休假假期在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20天。
本人所属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或其他省区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常年赴该地区遂行流动执勤任务且每年任务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军官,年休假假期在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20天。
在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驻海外基地工作的军官,年休假假期在基本假期基础上增加20天。
需要注意的是,军官的年休假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并且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