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科学研究权:
教师可以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教师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