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验的认定通常依据以下标准:
实际工作场所
必须是在真实单位或企业里上班的经历。
包括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工作性质
包括正式在编在职人员的工作经历,不包括临时工、雇员等。
时间界定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或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合同认定的报道日期算起。
特殊情形
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中央机关工作、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工作经验证明
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可能需要的单位签章。
其他要求
对于报考公务员等职位,可能需要在相关系统中查询信息,并提供查询结果。
以上标准可能因具体职位要求或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