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
行政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
司法性质:
公安机关在担负刑事案件侦查任务的同时,也具有刑事司法属性,可以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惩治。
公安机关的性质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机关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服务于人民和社会主义。
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
公安机关在担负刑事案件侦查任务的同时,也具有刑事司法属性,可以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惩治。
公安机关的性质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机关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服务于人民和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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