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主要包括:
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4. 普通学校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8.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9. 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0. 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暂免征税;
11. 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人员35%以上的,其从事“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广告业除外),暂免征税。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整理得出,具体免税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官方公告为准。如果您需要了解最新的免税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