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没有参公编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机构和编制限额管理
机构改革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不能突破框架范围,即不能增加机构和编制。
财政力量影响
增加参公机构意味着将发放车补、年终绩效等福利,增加财政投入。
乡镇财力紧张,大规模增加财政支出不符合现实环境。
干部队伍稳定
乡镇综合执法队由原七站八所职能划转整合而成,人员和编制复杂。
现有人员可能有参公诉求,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解决这部分人员诉求会产生矛盾。
法律规定和编制数量限制
参公编制数量有严格规定,一般按照公务员总编制数量的比例设置。
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多数事业单位执法支队转为机关服务中心或其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乡镇执法权力和机构设置
乡镇本身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执法时通常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同执法。
改革一般从上到下进行,乡镇级别的编制名额很难落实,多数会被县级政府机关调配使用。
具体案例
例如,乡镇畜牧兽医站虽具有行政执法职责,但受乡镇机构和编制限制,多数没有参公,而是作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行使职能。
以上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乡镇在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中难以设立参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