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担保: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抵押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定金担保:
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当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即成立。
以上担保方式均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担保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例如保证和定金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而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