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 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5. 军事法规和地方规章:分别由中央军委和地方政府制定。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7. 特别行政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由特别行政区制定。
8.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
9. 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由经济特区制定。
10. 国家认可的习惯:在特定条件下被法律所认可。
11.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的通用惯例。
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