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军人退出现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年龄条件
年满55周岁;
服现役满30年。
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丧失三条以上肢体(腕关节、踝关节)功能,或因脊髓或脊神经损伤导致上肢功能完全瘫痪,或因大小便失禁导致下肢功能完全瘫痪。
健康状态
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其他条件
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特殊情况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退休安置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转业安置
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预备役
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以上条件涵盖了年龄、服役年限、残疾等级、健康状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保军人退出现役时能够得到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