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享有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在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债务的清偿。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包括:
事先占有留置物:
债权人必须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动产:
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权不仅具有担保作用,还允许债权人暂时占有留置物。
优先受偿权:
在留置物折价或变卖后,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等。留置权的行使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留置物的保管和使用需符合法律规定,且留置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返还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