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关于“领域内犯罪”的定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属地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范围:
中国领域包括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以及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犯罪地标准: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船舶和航空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外交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刑法施行后的特别规定:
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刑法的效力不及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地法,但有例外规定。
国际条约: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以上是中国刑法中关于领域内犯罪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