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暂停支付。
挂失止付是暂时性的预防措施,12天内有效,若12天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则挂失止付失效。
公示催告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公告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后,失票人可申请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普通诉讼
失票人作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付款人向失票人支付。
以上措施均需在票据丧失后及时采取,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并非必经措施,失票人可选择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