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这些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管理与服务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法制监督关系
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关系。
救济关系
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救济主体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救济的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关系,如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平行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具有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角色。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通常具有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具有更多优越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不能自由选择。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经常具有重合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这些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反映了行政活动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