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核心作用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政府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一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经过党中央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3年起在一些省份的检察机关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到2005年底,试点院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0%以上。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监督政府机构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防止权利受到侵犯;
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
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他们可以参与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如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等。这一制度体现了社会民主监督的理念,旨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