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通常包括以下类型:
1. 授权性行政主体:例如动物防疫监督所、植物检疫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
2. 职权性行政主体:如城建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旅游局、水利局等。
3. 非行政主体:例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卫生监督所等。
4. 无法律法规授权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劳动监察大队、城市监察大队等。
5. 其他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如渔政、海监、无线电管理、农机管理、动物卫生监督、草原管理和交通主管部门等。
6. 法律服务机构:如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
7. 城市管理机构:如城管、路政、盐政、市政管理处等。
8. 环保和监察机构:如环保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
9. 其他机构:如就业局、烟草局、林业局、审计局、发改委等。
这些事业单位可能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有些单位可能会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