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乡镇设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口规模
沿海地区的镇域内常住人口不少于2万人。
山区的镇域内常住人口不少于1.2万人。
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或城区)常住人口不低于域内常住人口的35%。
经济条件
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域内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
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所辖镇最靠后镇的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地理和基础设施
具备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较完善。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完备。
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包括卫生院、小学和幼儿园。
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行政管理
边界明确,范围明晰,没有重叠或空白区域。
行政资源配置合理,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社会稳定性
设立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社会稳定。
其他要求
申请人或报考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热爱基层工作。
报考乡镇事业编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符合招聘岗位的要求。
以上条件是根据《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总结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