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时,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或者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即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则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这些条件确保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在合同有效且双方互有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对方可能无法履行的风险进行的保护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