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通常是指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判定嫖娼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主观上:
双方应就嫖娼达成合意,即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
客观上:
嫖娼行为人已进入着手实施阶段,即已经发生性关系。
证据上:
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的证言、现场物证或书证、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而非感情,则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判定嫖娼行为必须重视证据,不能仅凭口供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