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院士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名
候选人通常由其他院士或学术团体提名,不受理本人申请。
提名者需要是有资格的院士或学术团体,且不能自我提名。
初审
评选机构对收到的提名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候选人。
评审
初审合格的候选人将接受专家组的评审,评估包括学术成就、领导力、创新精神、社会影响力及个人品质等方面。
终审
专家组将评审结果提交给评选机构的终审委员会,由委员会确定最终的院士名单。
公示
评选结果会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与异议。
选举
院士的选举通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比例通常为40%左右。
投票的院士人数应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当选。
院士义务和权利
院士有义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维护科学道德,培养人才,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建议权、提名权、选举权等。
院士称号的撤销
如果院士加入外国国籍或行为触犯法律、危害国家利益、丧失科学道德,可依据程序撤销其院士称号。
以上步骤和条件可能因不同的学术团体和评选机构而有所差异,具体细节以相关学术团体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