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指某些在会计上不被视为销售行为,但在税法上被当作销售行为来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相关税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为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些行为在会计上可能不会直接体现为销售收入,但在税法上需要按照销售收入来计算和缴纳相应的税费。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也可能出现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等其他税种中,其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