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后开庭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对于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的相关案件,法院通常应当在受理后尽快安排开庭审理。
审理时限的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下,如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延长三个月。
如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监视居住后,不得超过六个月开庭。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通知义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除非无法通知,否则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审理时间还需根据案件本身和法院的安排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