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法定时限通常为六个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债务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在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进行重整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如果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能够提供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这个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为三个月。因此,重整期间的总时长可以是六个月,如果获得延期,则可以达到九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框架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实际的重组过程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如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债权人的意见等)而有所不同。如果债务人或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