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开颅术后。
3. 头面部损伤,如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到规定标准。
4. 双眼视力、听力受到一定损失;牙齿缺失或者折断达到一定数量。
5. 腹部疝气难以手术修补;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
6. 其他如面部瘢痕、植皮面积、手掌足掌植皮面积、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等。
评定十级伤残时,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