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之所以是自愿的,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尊重当事人意愿:
仲裁程序的设计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偏好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灵活性和效率性:
仲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这有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成本节约: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通常可以避免长时间和高成本的司法诉讼程序,从而节约时间和资源。
保密性:
仲裁程序通常是保密的,这对于保护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的案件至关重要。
专业性:
仲裁员通常具有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比非专业法官更深入的见解和裁决。
独立性:
仲裁机构之间相互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
自愿性原则的法律基础:
多数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仲裁的自愿性原则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权利、追求程序效率和解决纠纷的专业性基础之上的,它使得仲裁成为一种受欢迎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