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是预收款项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收到客户预存账款后,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一般应在发票日起15日内完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预付款超过一定金额,发票必须在收到支付凭证的当日开具。
预付款票据
预付款的票据应在3个月之内开具,过期未开具的将被视为税务违规行为。
特殊情况
没有强制的时间规定,预收方和购买方可以协商确定开票时间。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相关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