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改革旨在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办案一线,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入员额: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或者检纪处分,处于受处分期限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
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
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
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
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员额内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道德品质以及能够正常履行职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