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遵循以下规则:
1. 如果合伙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利润分配的方式,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 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利润分配的方式。
3. 如果合伙人之间协商不成,那么应按照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4. 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那么利润应按照合伙人平均分配。
简而言之,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约定,首先应通过合伙人之间的协商来确定分配方式。协商不成时,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如果出资比例也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