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人员配置主要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具体配置如下:
主任: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副主任: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委员:
同样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