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以上劳模通常指的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卓著的劳动者,他们经过职工民主评选、有关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被授予的荣誉称号。在中国,劳模分为不同的级别,其中省部级以上劳模包括以下几类:
全国劳模:
由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
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
包括共和国卫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1980年以来公安部授予)等,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
省部级劳动模范: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
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
包括1995年以前国家部委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1995年以后国家部委与人社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且表彰决定中写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这些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在劳动中表现出的卓越贡献和奉献精神的认可,被视为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共和国的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