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据其行政职权,对外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这些行为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执行法律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这是由立法技术和行政管理的特性决定的。
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通常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强制性:
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
无偿性原则:
行政行为原则上是无偿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行政相对人承担特别公共负担时,可能是有偿的。
行政行为的类型包括: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前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后者针对特定个体。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为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外部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前者是积极的行为,后者是消极的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为中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决定,双方行为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参与。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前者产生法律效果,后者不产生。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
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
行为内容明确且正当。
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公定力:行政行为被推定为合法,要求尊重。
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执行力: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
理解行政行为有助于把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