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包括: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也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方或合同的买方。
开证行(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负责保证按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付款。
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
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方的银行,只负责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上被指明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出口方或合同的卖方。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也称为付款行,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进行付款的银行。
交单行(Document Submission Bank):
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转交给开证行或议付行的银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为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负责向议付行或付款行偿付已垫付资金的银行。
这些当事人共同构成了信用证交易的基本框架,并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