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身份的人员可以视为缴费:
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工:
在1993年1月份之前(不含)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在1993年1月份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
在2014年9月份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9月份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
服兵役期间的人员:
被军队现役服役的人员,服兵役期间将视同缴费年限。
上山下乡的知青:
符合条件的上山下乡知青,在返城安置工作后,有档案证明的情况下,其相关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复员转业干部和退役军人:
原在部队办理过正式手续的复员转业干部和退役军人的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部分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
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被征地农村居民未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按国家规定期限一次性缴纳不少于15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临时工转正人员:
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在单位工作几年后转正的临时工,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因特殊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如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停工停产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相关期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农村老年人:
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期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请注意,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档案记录、工资单、招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