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合并诉的原因主要包括:
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合并审理,可以避免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并节省司法资源。
防止矛盾裁判:
合并审理有助于确保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时,能够作出一致和正确的裁判。
节省司法资源:
合并诉可以减少当事人和法院的诉累,避免不必要的财力、物力的浪费。
简化程序:
当多个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提出时,合并审理可以简化程序,提高审判速度。
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
合并审理有助于法院在处理有关联问题时,保持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合并诉的条件通常包括:
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
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
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诉的合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广义上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如共同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诉的决定通常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并的诉讼请求之间必须有牵连性,并且合并审理不得违反级别或专属管辖,也不得存在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