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始于西汉时期,由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前106年)设立。当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避免郡县官员腐败,全国被划分为十三个州,每个州设置一名刺史,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员。刺史的秩位较低,相当于现在的省纪委书记,并且最初没有固定治所,属于中央官员,不定期对辖区进行监察。
刺史制度在汉初得到发展,并在中后期进一步得到强化,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汉成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得到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到了东汉时期,刺史的权力进一步增大,有时甚至率领郡县兵镇压反抗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到了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逐渐消失,形成为凌驾于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此后,刺史制度在历代王朝中有所沿袭和变化,但到了元代以后,刺史这一职位便未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