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也称为《德意志宪法》,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它包含了以下主要制度:
联邦制国家结构
德国由18个邦组成,联邦中央拥有较大权限。
总统制共和国
总统为国家元首,由直接选举产生,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统帅军队和解散议会。
公民权利
详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工作权、休息权等。
社会经济制度
包含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保护所有权的同时,规定所有权为一种义务。
立法权分配
联邦专有的立法权包括外交、殖民制度、国籍、兵役法、货币制度、关税制度、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等。
联邦和各邦共同拥有的立法权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救贫制度、出版、结社、集会制度等。
经济生活规定
宪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详细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
其他制度
包括公众卫生制度、兽医制度、劳工法、工人及佣工的保险与职业介绍、全国职业代表机关设立、军职人员及其家属保护、公用征收法、天然宝藏及经济企业的社会化等。
魏玛宪法在当时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最民主的宪法之一,因为它结合了代议制民主、直接民主选举和公投民主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