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的送达时间通常有以下规定:
送达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送达方式:
裁定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特殊情况: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五日内送达,法院应当在阻碍事由消除后尽快送达。
公告送达: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异议:
对于执行异议的提交,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通常为裁定送达后的十五个日历天数内。
仲裁裁决公告送达:
仲裁裁决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天。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因具体案件情况和法院的实际操作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