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件,上级机关应该尽快给予批复,但并没有具体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上级机关通常会在三天内给予批复,很少超过五天。然而,这个时间框架可能因不同的请示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对于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根据2001年的规定,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如果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审批预备党员,批复通常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联合办理的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对于公租房申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批复的时间取决于请示的性质、紧急程度以及所涉及的程序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批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