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已经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