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可以撤销以下法律文件:
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2.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
4.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性法规。
撤销程序通常涉及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旨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