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一般情况下,最多可以减刑一年半。
具体来说:
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如果犯罪分子有认罪悔罪表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也可以考虑减刑。
减刑的幅度通常是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可一次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的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犯罪分子的日常表现和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