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可以定期奖励的条件和种类如下:
奖励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
奖励种类:
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等。
奖励比例: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
奖励范围:
通常为全校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包含在编、人事代理)。
奖励程序:
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奖励决定单位审批。
请注意,定期奖励的具体实施细节可能会根据各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直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